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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游戏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
葫芦娃游戏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美影厂系知名动画片《葫芦兄弟》的权利人,享有七个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被告中青宝公司委托被告跳跃公司开发涉案游戏《300英雄》,约定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归中···

葫芦娃游戏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美影厂系知名动画片《葫芦兄弟》的权利人,享有七个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被告中青宝公司委托被告跳跃公司开发涉案游戏《300英雄》,约定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归中青宝公司享有,独家运营权由跳跃公司享有,后中青宝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跳跃公司。涉案游戏中的战士娃、猎人娃、牧师娃、骑士娃、术士娃、法师娃及盗贼娃七个角色形象以及战士娃皮肤与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星游公司运营的电玩巴士网站对涉案游戏进行了宣传推广,或直接以葫芦七兄弟指代涉案游戏中的前述角色,或明示前述游戏角色即为葫芦七兄弟,并使用了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部分情节。美影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青宝公司、跳跃公司、星游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影厂系涉案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具体构图设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认定系在葫芦娃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的再创作,但鉴于两者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该差异亦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使得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相较于葫芦娃设计构成新的作品,故认定构成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电玩巴士网站中的宣传内容已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造型与美影厂葫芦娃角色形象具有一定的关联,游戏角色造型的制作使用已经美影厂许可或者游戏与美影厂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在游戏的开发过程中对于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战士娃皮肤的设计使用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娃角色形象享有的改编权;在涉案游戏的运营过程中,以及与星游公司对于涉案游戏的宣传推广过程中对于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战士娃皮肤的使用,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娃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游公司共同实施了前述宣传行为,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中青宝公司、跳跃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2.6万元,星游公司对于其中的7.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知名美术作品葫芦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均在于涉案网络游戏中的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是否侵犯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涉及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复制权与改编权的边界认定问题。二审判决明确了,因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具体构图设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认定系在葫芦娃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的再创作,但鉴于两者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该差异亦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使得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相较于葫芦娃设计构成新的作品,故认定构成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并在此基础上对三名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充分阐述。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动画影片人物角色形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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