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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荟聚生活”与“荟生活go to life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7
“荟聚生活”与“荟生活go to life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102942号“荟聚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

“荟聚生活”与“荟生活go to life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02942号“荟聚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823729号“荟生活go to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含有“生活”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甜食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巧克力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02942号“荟聚生活”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029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吴伟

商品/服务项目:大麦茶(3002)、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铁观音茶(3002)、咖啡(3001)、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甜食(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茶(3002)、茶叶(3002)、甜食(3004)、花茶(3002)、白茶(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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