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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46564图形与“艾普视达 AipStar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9
第23646564图形与“艾普视达 AipStar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46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51262号图形商标···

第23646564图形与“艾普视达 AipStar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6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51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35215号“艾普视达 Aip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64656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4656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8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市视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4220)、计算机技术咨询(4220)、云计算(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文档数字化(扫描)(4220)、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220)、计算机编程(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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