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62887792号“O'NEIL GROWTH INDEX”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62887792号“O'NEIL GROWTH INDEX”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7792号“O'NEIL GROWTH IND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

第62887792号“O'NEIL GROWTH INDEX”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7792号“O'NEIL GROWTH IND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1054号“O'NEIL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14984号“O'NE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国公司网站信息;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品牌简介;引证商标一、二撤三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首要认读文字“O'NEIL”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研究和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87792号“O'NEIL GROWTH INDEX”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66.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第61439141号“BARK”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第59379223号“OLDTOW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