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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邮礼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邮礼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2435号“邮礼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邮礼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2435号“邮礼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0200号“邮遍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76672号“天下有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邮礼天下”系列品牌是申请人推出的“礼”文化酒,经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以及有关申请人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邮礼天下”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邮遍天下”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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