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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TGP”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工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TGP”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8944号“TG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9017号“T.C.P”···

工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TGP”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8944号“TG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9017号“T.C.P”商标、第12009021号“T.C.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GP”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T.C.P”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框架;木制门框;木制窗框;木制防火窗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水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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