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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控股有限公司“绯酶味 flyberry”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永恒控股有限公司“绯酶味 flyberry”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4723号“绯酶味 fly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

永恒控股有限公司“绯酶味 flyberry”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4723号“绯酶味 fly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96905号“Flyjuice”商标、第15086175号“峰丽园 FengLiYuan FL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采购订单、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绯酶味 flyberry”构成,其中“酶”字释义为生物催化剂等,“berry”释义为浆果等,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用在果汁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宣传使用证据也不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484723号“绯酶味 flyberry”商标:

申请/注册号:60484723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1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永恒控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3201)、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3202)、无酒精饮料(3202)、饮用水(3202)、能量饮料(3202)、果汁(3202)、蔬菜汁(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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