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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天福舍利普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9
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天福舍利普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2203号“天福舍利普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

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天福舍利普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2203号“天福舍利普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整体不是佛教用语,用作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书、所获荣誉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普洱”,而“普洱”属于黑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甘菊茶饮料;格雷伯爵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普洱茶”为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舍利”为佛教用语,申请商标含“舍利”,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252203号“天福舍利普洱”商标:

申请/注册号:6325220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1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茶(3002)、冰茶(3002)、茶饮料(3002)、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甘菊茶饮料(3002)、格雷伯爵茶(3002)、果味茶饮料(3002)、速溶茶(3002)、非医用草本茶(3002)、以茶为主的饮料(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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