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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29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234905号“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34905号“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59750号“犀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47713号“RH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34310号“小犀牛 RHINOCE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44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33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37376号“P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5097号“RHINOCE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官网展示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34905号“犀牛执着 RHINOCEROS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349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1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1)、登山杖(1805)、伞(1804)、动物外套(1806)、包(1802)、动物皮(1801)、仿皮革(1801)、家具用皮装饰(1802)、皮箱(1802)、皮线(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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