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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能否共存,有哪些矛盾和疑虑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5
商标商号能否共存,有哪些矛盾和疑虑"司法裁判不能机械理解关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条文。"刘春田认为,"吴良材"案系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后注册商标权与在先字号权的冲突,根据相关司法政策,应当遵循"善···

商标商号能否共存,有哪些矛盾和疑虑

  "司法裁判不能机械理解关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条文。"刘春田认为,"吴良材"案系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后注册商标权与在先字号权的冲突,根据相关司法政策,应当遵循"善意共存、包容发展"的原则,注册商标权应当受到老字号权益的限制。两家吴良材长期以来一直有交往和合作,彼此知悉,双方都是合法经营、和平共存。因此,应全面考量并尊重两家吴良材长期共同使用"吴良材"标识的历史事实,尊重两家公司长期共存的事实,并一以贯之地尊重双方各自使用标识的现状,尊重南京吴良材现在的经营活动。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均不得滥用自身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权,任何意欲单方通过"吴良材"标识垄断市场的行为都是违背历史客观事实的。

  "'吴良材'案涉及的并非简单的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涉诉的两个权利都有来自'吴良材'老字号的声誉,双方应该秉承包容发展的理念,而不能因注册商标来划分经营地域范围。"刘春田表示,涉案"吴良材"商标承继了双方共享的"吴良材"老字号的声誉,上海吴良材注册商标权应当受到限制,应当包容南京吴良材合法使用"吴良材"老字号的经营行为与发展态势。"尊重双方共同使用'吴良材'标识的历史事实和客观现状,包容对方通过自身业务能力在市场上展开的竞争,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合理逻辑。"

  "上海吴良材对南京吴良材的诉讼举动存在权利懈怠和权利滥用,其诉讼主张应当受到限制。"李杨指出,自南京吴良材1979年登记使用"吴良材"文字至今,上海吴良材直至2011年才第一次提起诉讼且最后撤诉,其间双方还共同协商对外进行维权。因此,2015年上海吴良材再次提起诉讼存在权利懈怠的嫌疑。"在两家吴良材长久共存使用'吴良材'文字的情况下,上海吴良材起诉南京吴良材商标侵权具有不正当性。上海吴良材存在将南京吴良材挤出竞争市场或将其限缩在南京这样一个企业名称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嫌疑,其行为涉嫌权利滥用。"

  在1989年上海吴良材获准注册"吴良材"商标时,南京吴良材的经营内容(服务)与上海吴良材相同,两者在很长时间内都在使用"吴良材"文字。李明德表示,在两者均使用"吴良材"未注册商标并对"吴良材"标识累积商誉的情况下,上海吴良材注册"吴良材"商标是一种罔顾市场客观情况、抢注标识的行为,显然具有主观恶意。"上海吴良材谋求通过注册商标排斥南京吴良材使用'吴良材'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打破了市场上原本客观存在的平衡和共存状态,其行为显然具有不正当性。上海吴良材以其抢先注册的商标限制南京吴良材对'吴良材'或'南京吴良材'标识的使用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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