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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11748号“S.BERNARDO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8
国际注册第1311748号“S.BERNARDO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1748号“S.BERNARD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在第30、32类···

国际注册第1311748号“S.BERNARDO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1748号“S.BERNARD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在第30、32类商品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43962号“贝尔纳多 BERNAR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20065号“BERN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有意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商标并存协议,或考虑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2类水果饮料和水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ERNARDO”、引证商标二“BERNARD”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蒸馏水或苏打水,包括矿泉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2类水果饮料和水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ERNARDO”、引证商标二“BERNARD”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第13943962号“贝尔纳多 BERNARDO”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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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13943962 商标申请日期:2014-01-20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04-21 专用权期限:2015-04-21至2025-04-20

申请人:南京婷婷影像艺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3001)、可可饮料(3001)、比萨饼(3007)、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甜点慕斯(甜食)(3006)、果汁刨冰(3013)、饼干(3006)、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3009)、意式面食(3009)、面包(3006)、(意大利式)方形饺(3007)、巧克力(3004)、奶酪汉堡包(三明治)(3006)、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3006)、冻酸奶(冰冻甜点)(3013)、茶饮料(3002)、冰淇淋(3013)、谷粉制食用面团(3009)、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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