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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木智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尼可视讯”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4-02
南京一木智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尼可视讯”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80679号“尼可视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

南京一木智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尼可视讯”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80679号“尼可视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91800号“尼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6522号“尼可 k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22487号“尼可 ni 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证据、网页截图、宣传材料、参展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文,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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