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罗宝陶瓷有限公司“维特维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4-05
罗定市罗宝陶瓷有限公司“维特维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47996号“维特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造石;水泥;水泥板;耐火砖、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剩余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97648号“维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07276号“中兴·鸿博 ZHONGXING HONGBO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36245号“宇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剩余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人造石;水泥;水泥板;耐火砖、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通知书现已生效。申请商标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石;水泥;水泥板;耐火砖、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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