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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格拼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3
“奥格拼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71973号“奥格拼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89584号“奥格AOGE”商···

“奥格拼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71973号“奥格拼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89584号“奥格AO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奥格拼装”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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