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申请人因第23357022号“L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26169号“LLEWELLYN RYLAND L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因第23357022号“L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26169号“LLEWELLYN RYLAND L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准的其他商标信息档案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标识“LR”,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冻剂、制冷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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