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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绒王 XUERONGWA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5
申请人因第24136783号“雪绒王 XUERO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8507号“雪绒及图”商标、第18544626号图形商标、第7···

  申请人因第24136783号“雪绒王 XUERO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8507号“雪绒及图”商标、第18544626号图形商标、第7304061号“DEER HARE及图”商标、第235299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申请宣传材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大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雪绒王 XUERONGWANG及图”,引证商标一为“雪绒及图”,两者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披肩;围巾;女式披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披肩;围巾;女式披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针织服装;大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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