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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17840号“数字市井”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61717840号“数字市井”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7840号“数字市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673838号“市···

第61717840号“数字市井”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7840号“数字市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673838号“市井”商标、第55236323号“市井 万劢德市井集 MARKET PLACE VMET MARKET PLA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培训等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依然有效,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流动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部分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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