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黑龙江省珍源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野在其中YI ZAI QI ZH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8
黑龙江省珍源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野在其中YI ZAI QI ZH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87458号“野在其中YI ZAI QI 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

黑龙江省珍源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野在其中YI ZAI QI ZH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87458号“野在其中YI ZAI QI 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申请人积极持续的大量使用申请商标,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02333号"牛宝宝及图"商标、第16731306号“奇牛畜牧 Q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360截图20240418111919245.jpg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营业地不同截图。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野在其中YI ZAI QI ZHONG及图”,其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指向对象、设计风格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87458号“野在其中YI ZAI QI ZHO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8745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1 国际分类:31类 饲料种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黑龙江省珍源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谷(谷类)(3102)、玉米(3102)、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3102)、豆(未加工的)(3102)、植物(3103)


上一篇:关于第8762207号“AS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下一篇:“新迎传统豆花米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