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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奇胜西蒙电器厂对“XMENZ”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6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奇胜西蒙电器厂对“XMENZ”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13303078A号“XMEN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奇胜西蒙电器厂对“XMENZ”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13303078A号“XMEN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SIEMENS”和“西门子”经过在中国的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国际注册第637074号“SIE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国际注册第683480号“西门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第7类、第9类、第11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XMENZ”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SIEMENS”在第9类上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XMENZ”是对申请人拥有的在先注册驰名商标“SIEMENS”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或复印件形式):

  1、引证商标、申请人最早获得的“西门子”、“SIEMENS”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完税证明、审计报告;

  3、申请人的合资公司介绍材料、审计报告;

  4、申请人及“西门子”、“SIEMENS”品牌产品及服务的广告及媒体报道、以及申请人的重大事迹报道及目录;

  5、全球最佳品牌前100强排名;

  6、申请人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获得的荣誉和奖项、部分奖项照片公证件;

  7、申请人在中国参与各种公益事业的报道;

  8、商标局关于印发重点保护商标名录的通知摘译;

  9、相关民事判决书、无效宣告裁定书、异议裁定和异议复审裁定书;

  10、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第159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3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9月9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27日。现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7类发电机、发动机等商品上、第9类分路盒、开关插头等商品上、第11类电灯、电热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SIEMENS”和“西门子”商标于2012年5月3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认定为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西门子”商标于2015年7月8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0000049080号裁定书中被认定为在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则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XMENZ”与引证商标一“SIEMEN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断路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变压器、定时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SIEMENS”商标在控制器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对其在先商标权利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保护。故本案不再对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情形予以评述,且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第13303078A号“XMENZ”商标:

申请/注册号:13303078A 商标申请日期:2013-09-27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5-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10-21 专用权期限:2015-05-28至2025-05-27

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奇胜西蒙电器厂

商品/服务项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电开关(0913)、断路器(0913)、控制板(电)(0913)、配电箱(电)(0913)、变压器(0913)、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0913)、调光器(电)(0913)、照明设备用镇流器(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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