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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克林莫克“Innovy”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托马斯•克林莫克申请人因第9057103号“Innov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379号决定,于2018年1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托马斯•克林莫克

  申请人因第9057103号“Innov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379号决定,于2018年1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有关代理合同、推广合同、采购合同、发货单及发票;2、两份参展协议;3、荣誉证书;4、企业简介、宣传册、参展照片、广告及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存在法律效力缺陷。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已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以光盘形式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购销合同及送货单、参展照片、招聘信息、广告宣传册及员工工牌等证据(未经质证)。  经审理查明: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拍卖等服务上。  二、为查明事实真相,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参展协议、推广合同、购销合同、送货单、商标设计及广告发布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主要为其在滑石粉、涂料颜填料等化工产品上的使用、宣传及荣誉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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