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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41715002号“N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41715002号“N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其于1906年创立于美国,拥有百年历史。申请人的“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在服装和鞋类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尤其是申请人在第25类上的第5942394号“N”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已被多次予以驰名商标保护。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315841号“NB1906”商标,第3748638、6481431、16560445号“N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容易误导公众,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且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以及非以正常的商标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并转让牟利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在先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8年至2018年关于对申请人及其“N”、“NB”、“NEW BLANCE”品牌的报道;

  4、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5、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证据;

  6、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7、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陆健康于2019年10月18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著名奢饰品品牌“LV”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LV”商标、与知名运动服装品牌“冠军Champion”文字构成相近的“冠军策Guanjunce”商标、与知名乳酸菌饮品“养乐多”文字构成相近的“养乐郎”商标、与知名服饰品牌“热风hotwind”文字构成相近的“热风志REFENGZHI”商标、与知名篮球运动员“安德烈·罗伯森”文字构成相近的“安德烈杜兰特ANDELIEDULANT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及知名篮球运动员姓名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之外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NB”与引证商标一中外文及引证商标二、三、四“NB”字母组合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NB”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同字母组合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其次,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与著名奢饰品品牌“LV”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LV”商标、与知名运动服装品牌“冠军Champion”文字构成相近的“冠军策Guanjunce”商标、与知名乳酸菌饮品“养乐多”文字构成相近的“养乐郎”商标、与知名服饰品牌“热风hotwind”文字构成相近的“热风志REFENGZHI”商标、与知名篮球运动员“安德烈·罗伯森”文字构成相近的“安德烈杜兰特ANDELIEDULANT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及知名篮球运动员姓名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1715002号“NB”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41715002 商标申请日期:2019-10-1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0-04-20 注册公告日期:2021-07-28 专用权期限:2020-07-21至2030-07-20

申请人:陆健康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职业介绍(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复印服务(3506)、会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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