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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39784号“樱稣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42839784号“樱稣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839784号“樱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樱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42839784号“樱稣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839784号“樱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樱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41062号“樱酥 YING SU及图”商标、第4564751号“樱酥粉 YING SU F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央视广告宣传视频;申请人“樱酥”系列产品参加展会合同及图片;申请人维权材料;“樱酥”品牌在山东的销售合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包装对比;申请人购买的被申请人调味品及发票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央视广告宣传视频、广告合同、收款凭证、播出证明、被申请人“樱酥”商标信息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8月20日。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樱稣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樱酥”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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