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波罗/劳伦有限公司“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1
波罗/劳伦有限公司“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783515号“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091号决定···

波罗/劳伦有限公司“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3515号“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091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复审商标的注册人,但其仅负责商标管理和维护,实际使用则通过许可其关联公司来进行。申请人关联公司所销售的相关商品与申请人复审商标指定的商品应判定为相同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被申请人撤销复审商标为恶意提出,不应得到支持,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经营协议  2.销售小票;  3.相关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生产原料,并非成品,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协议及销售小票也并非是复审商标,申请人的子公司根本没有销售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多年,深谙国内外法规政策,精于专利挖掘、布局及无效宣告等复杂案件处理,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全程服务。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有商标注册、复审、续展、转让服务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公证书及授权许可协议。  同时,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亦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经核实,其中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4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199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麻布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6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麻布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两份经营协议及证据2销售小票中显示的品牌为“Polo Ralph Lauren”、“Ralph Lauren”、“Polo Ralph Lauren Outlet”,经营的商品种类为服装服饰或配饰,并非是复审商标标识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证据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麻布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783515号“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

申请/注册号:783515 商标申请日期:1994-01-20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1995-07-14 注册公告日期:1995-10-14 专用权期限:2015-10-14至2025-10-13

申请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上一篇:深圳市英爵皮具有限公司“黑色七匹狼牛BLACK SEVENWOLVE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下一篇:广州爱驰服饰有限公司第821151图形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